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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人才兴企等5份新政 [有意思]

作者:佚名 来源:好玩网 2016-03-22 11:44:53

东南网3月22日讯(福建日报记者郑昭)近日,我省出台了《福建省人才兴企促进计划》《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2016年度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福建省特殊支持高...

东南网3月22日讯(福建日报记者郑昭)近日,我省出台了《福建省人才兴企促进计划》《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2016年度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推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5份政策文件。这5份政策文件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立足实际,服务我省重大战略实施,亮点颇多。

《福建省人才兴企促进计划》着眼于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界定了政府、企业、市场在人才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从完善政策、强化服务、搭建平台、健全机制、培育市场、营造环境等6个方面,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健全企业人才工作机制、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工作思路和努力方向。

根据计划,我省将出台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意见,鼓励支持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建设人才公寓,争取国家支持,先行先试人才签证、永久居留、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政策;加大对企业引才聚才前期风险的补偿力度,支持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绩优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在自贸试验区和互联网经济企业试行首席科技官配额机制,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探索建立人才对接经济人机制;试行企业人才环境第三方评估机制,探索建立人力资源统计制度。

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结合我省现有政策覆盖面,针对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来闽创业创新的不同情况,《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设置了5类支持对象资格的基本条件:985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全日制毕业生(含本科、硕士、博士,下同)及期满出站博士后;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期满出站博士后;境外著名大学毕业生,公派留学学成人员,毕业于985工程高校的留学学成人员;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著名大学的全日制毕业生;符合上述4类情况之一、具有中高级职称、按规定经同意离岗的国有企业单位科研人员。

办法还提出了支持政策:一是企业聘用补助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个别情况根据实际和有关规定调整标准。二是众创空间培育补助。按照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三是创领办企业资金支持。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四是其他政策支持。将本办法支持对象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支持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五是实习实训补助。吸纳本办法支持对象相应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来闽实习实训,按有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根据《2016年度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对人才工作将重点考核人才发展环境、高层次人才(团队)和高技能人才新增数量、人才平台载体新增数量等三项指标,分别占40%、30%、30%权重。各地根据指标数据的全面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分别计算形成人才发展目标值和完成值。

根据办法,人才发展目标值(完成值)=(人才发展环境÷指标最高值)×40+(两高人才新增数量÷指标最高值)×30+(人才平台载体新增数量÷指标最高值)×30。其中指标最高值为全省(9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该指标的最高数据值;各指标完成值达到或超过本市目标值的,按目标值进行统计,未完成目标值的,按本市完成值进行统计。

办法还明确考核结果向各地通报,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内容,纳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绩效考评指标。

《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对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简称特支人才)的范围及其使用、培养、管理、服务等作出规定。

办法指出,特支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6类。特支人才是我省在产业发展、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具有一流水平和领军才能的杰出人才。一般每年遴选一次,每次约200人。

对于特支人才,我省将给予资金支持。从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中给予入选者30万-80万元的特殊支持,其中,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人8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每人30万元,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每人50万元。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特支人才自主选题研究、改善工作条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等。地方和用人单位可配套给予经费支持。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推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分申报条件、奖励标准、申报办法、申报材料、奖金发放、附则六个部分。

其中,申报对象包括机构、个人和自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但不包括我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和人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推介或引进的人才在我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含经中组部批准变更至我省的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省引才百人计划,或直接被认定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含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C三类;在我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引才百人计划的人才,须为2012年9月25日《福建省关于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公布的人选,即从第三批省引才百人计划和第十批国家千人计划开始实施;入选人才须已在我省到岗履职,未到岗的暂不兑现,已调离我省的不再兑现奖励资金。

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奖励10万元,在外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选,引进到我省,确认为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3万元;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奖励5万元;确认为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10万元;确认为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3万元。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时入选国家或省级各类人才计划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用人单位以猎头方式自行引进的,按猎头经费30%、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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