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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县劳工处:雇主未置备劳工出勤纪录可裁罚新台币45万元

作者:伊文 来源:雅墨 2016-03-18 23:32:08

为配合民法中“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权”之请求权时效为5年,自104年6月3日起修正公布劳动基准法第30条规定,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雇主应置备劳工出勤纪录,并保存5年,且应逐日记载劳工出勤情形至分钟为止。彰化...

为配合民法中“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权”之请求权时效为5年,自104年6月3日起修正公布劳动基准法第30条规定,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雇主应置备劳工出勤纪录,并保存5年,且应逐日记载劳工出勤情形至分钟为止。

彰化县政府劳工处表示,工资及工时之劳动条件检查,皆需雇主备有出勤纪录方可认定,此为法律所课予雇主之强制义务,其目的在能确实计算劳工每日工作时间,并作为核算劳工工资之具体依据,俾保障劳工权益。

雇主如未依上开规定置备劳工出勤纪录,已从原先新台币2万元至30万元罚则提高为新台币9万元至45万元,并公布其事业单位或事业主之名称、负责人姓名。

县府劳工处长林丽芳特别呼吁,县内事业单位应确实遵守劳动基准法置备劳工出勤纪录,即可避免受罚及无谓的劳资争议。劳工如权益受损时,可向县府劳工处申请劳资争议调解或提出申诉,以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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