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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范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经营行为 [有意思]

作者:佚名 来源:好玩网 2016-03-18 21:04:49

规定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食品废弃物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并对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经营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3月17日南昌讯(记者胡康林)为加强...

规定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食品废弃物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并对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经营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3月17日南昌讯(记者胡康林)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行为,江西出台《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条例(讨论稿)》(下称《条例》),规定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食品废弃物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并对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经营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办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进入本市场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或者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条例》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液态法白酒、预包装肉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禁止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小作坊字样和生产日期、保质期。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登记证载明的范围内生产加工食品;生产过程中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小食杂店应当在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食杂店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禁止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食品摊贩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对指定区域外的流动食品摊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查处、取缔。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无证生产经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节较严重、严重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规定内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并处吊销许可证、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条例》要求,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指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包含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相关经营方式。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经营规模小,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条件,从事地方特*或者传统加工工艺生产销售的食品个体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事食品销售的小卖部、小卖店等经营者,但不包括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邮购、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的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以家庭成员为从业人员的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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