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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增产假 劳部:现权益未低于他国

作者:阿呆 来源:yam 2016-03-08 19:45:11

今天是妇女节,国民党立委提修法将产假从8周提高到14周。劳动部对此表示,台湾将“产假”与“育婴假”分项订定,权益未低于其他国家。国民党立委今天表示,现行劳基法产假规定已数十年没调整,全球仅14%国家的产假不...

今天是妇女节,国民党立委提修法将产假从8周提高到14周。劳动部对此表示,台湾将“产假”与“育婴假”分项订定,权益未低于其他国家。

国民党立委今天表示,现行劳基法产假规定已数十年没调整,全球仅14%国家的产假不满12周,台湾更是东亚国家中最低,且国际劳工组织(ILO)第183公约也规范,劳工应有不低于14周的产假。

对此,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回应,ILO公约所称的“产假”14周,同时包含妇女产前休息、产后母体恢复及照顾初生幼儿等混合目的,各国对“产假”的定义也不尽相同。部分国家将“产假”及照顾年幼子女为目的的“育婴假”统称为“亲职假”,而台湾则采分项订定。

“整体而言,台湾现行对产假相关权益的规范,并没有低于其他国家的标准”,劳动条件司指出,现行法令规定,女*劳工在分娩前后,除可享有8周有薪产假外,女*劳工在怀孕期间,如经医生诊断有安胎休养的需要,也可依劳工请假规则规定请假,请假日数并入住院伤病假计算,无期间限制,病假1年内未超过30日部分得领半薪。

此外,为了确保胎儿及母体健康,劳工可依*别工作平等法申请有薪产检假5天,进行产前检查。103年劳工保险条例修正后,生育给付提高为2个月投保薪资,更充足提供女*劳工的经济保障。

劳工如果有照护新生子女需求,劳动条件司表示,依*平法规定,子女满3岁前父母双方都可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最长为2年,并可请领6个月的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劳动条件司补充,未来会在考量劳资双方权益衡平的前提下,审慎检讨相关规定,强化友善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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