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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征地惨案始末,昆明晋宁10-14征地事件是怎么回事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6-02-15 15:54:15

去年10月,云南省昆明市的晋宁县发生了一起因征地纠纷导致的恶*群体*事件,因村民与施工方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施工方纠集上千人聚集晋宁县晋城镇富有村村头,与守地村民发生激烈冲突,冲突中,以李海英为首的村民...

10时许,杨汝明组织大量持械人员到达晋城物流中心工地,并安排杨贵明、王兴贤等人带领各组组员驻守工地主要路口及巡逻。杨富、李海英、张红珍等人将上述8名被扣押人员分两组分别带到村口相邻的两个路口,浇上汽油,与对方形成对峙。

15时许,双方发生大规模持械冲突、打斗。在冲突过程中,8名被扣押人员被点燃。此次械斗致杨汝明方7人死亡,村民方1人死亡,双方18人受伤。

昆明中院认为,在本案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告人杨富、李海英、张红珍、杨汝明作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造成8人死亡、双方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均应依法惩处。李海英组织、指挥作用突出,犯罪情节恶劣,无认罪悔罪表现,其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杨富组织、指挥作用突出,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张红珍积极参与组织、指挥,罪行严重,亦应依法惩处。

昆明中院还认为,杨汝明组织聚众斗殴,造成被害人死伤的严重后果,亦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物质损失并得到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劝说同案被告人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陈俊孟持凶器对被害人王录应实施加害行为,后果严重,犯罪情节恶劣,无认罪悔罪表现,亦应依法惩处。参与本案聚众斗殴犯罪的各被告人均应根据各自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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