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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员打人 超商判连带赔偿

作者:莹莹 来源:yam 2016-02-15 07:10:15

台中市一家连锁超商加盟店洪姓店员和刘姓男客人发生纠纷,洪拿球棒打伤刘,刘提告要求连锁超商负连带赔偿责任;连锁超商辩称,洪是加盟业者雇用,与超商无关。一、二审法官都认定,洪穿超商制服在店内工作时打伤人,...

台中市一家连锁超商加盟店洪姓店员和刘姓男客人发生纠纷,洪拿球棒打伤刘,刘提告要求连锁超商负连带赔偿责任;连锁超商辩称,洪是加盟业者雇用,与超商无关。一、二审法官都认定,洪穿超商制服在店内工作时打伤人,连锁超商是雇主,判决连锁超商连带赔偿刘十七万元定谳。

判决指出,刘男2013年七月间到台中一家连锁超商消费,以现金结帐后,要求改以悠游卡结帐,并将发票储值在卡内,最后又改口要求拿纸本发票。

洪姓店员认为刘故意刁难不理会,刘要求店长出面。洪离开柜台走进储藏室,刘跟进后双方发生口角,洪拿储藏室的球棒打伤刘。

刘控告洪涉嫌伤害,法官判洪拘役五十日,可易科罚金,洪事后离职;刘再提民事求偿一百十一万,并要求连锁超商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官判洪和连锁超商需连带赔偿刘十七万的精神慰抚金和医药费等,连锁超商不服上诉。

连锁超商指出,洪任职的分店是加盟店,连锁超商与加盟主签约委托经营,双方并非劳雇关系,且洪是加盟主雇用的员工,与连锁超商无关。

台中高分院指出,加盟主与总公司签订经营契约,应认定是为总公司服劳务,总公司应负雇用人责任,何况,洪当时穿超商制服工作,依社会通念会认定他是连锁超商受雇员工。连锁超商和加盟主的加盟契约,不能排除民法对雇主的规定,判决连锁超商要和洪连带赔偿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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