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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子女恨妈 监护权改归女方

作者:秩名 来源:yam 2016-02-01 07:35:14

简姓男子和妻离婚后,教导年幼子女恨妈妈,还拒绝让孩子和妈妈会面,法官认为对孩子灌输仇恨是错误教育,违背善意父母原则,裁定监护权改归妈妈,但简仍有探视权。桃园地院调查,简姓男子二年多前和妻子离婚,五岁和...

简姓男子和妻离婚后,教导年幼子女恨妈妈,还拒绝让孩子和妈妈会面,法官认为对孩子灌输仇恨是错误教育,违背善意父母原则,裁定监护权改归妈妈,但简仍有探视权。

桃园地院调查,简姓男子二年多前和妻子离婚,五岁和四岁的子女由双方同共监护,但跟着父亲生活,妈妈有探视权。

简的前妻向法院指出,前夫因不满她离婚后和他人结婚,拒绝让她探视儿女,多次以儿子不愿意、没付扶养费阻挡见面,还对子女散播仇恨,对儿女说“不要跟妈妈讲话,妈妈很脏,偷偷跑出去玩,不理你们,不要理她”等,她向法院声请单独监护子女。

法院审理时,简男表示,无法原谅前妻对婚姻不忠实,且前妻拒绝付子女扶养费,对孩子不闻不问,探视子女时,曾带新婚丈夫在场,违反当初约定,拒绝让出监护权。

法官委请社工家访,调查官问二名幼童“为何不喜欢妈妈”,二童说“我们讨厌她,因为她欺负爸爸、她都不出钱”,还说“阿公和坏叔叔是坏人,要把爸爸抓去关”,调查官问他们怎么知道的?天真无邪、不懂成人世界的小朋友说“是爸爸说的”,法官认为是父亲教的。

法官认为,夫妻离婚是一连串冲突造成的家庭崩解,不能怪罪一方,父母都该基于“善意原则”教导小孩,不该教孩子仇恨,且父母对子女的“会面交往权、探视权”,是亲子关系衍生的自然权利,不能以金钱衡量和剥夺,认定简姓男子限制前妻探视子女,且对子女灌输恨妈妈,有违“善意父母”原则,让他丢掉子女监护权。

律师潘维成指出,“子女的最佳利益”和“善意父母原则”,是法院评估监护权归属的重心,只要违背这二大原则,都可能丢掉监护权。

所谓子女最佳利益指的是,监护权人必须提供孩子稳定和安定的环境,让孩子健全成长;另外,民法二年多前增列“善意父母”条款,法院在酌定亲权时,会评估父母有无隐匿子女行踪、或以不当手段阻挠对方与子女相处机会等,判断何方比较“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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