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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林县土石采取特别税105年1月16日生效实施

作者:秩名 来源:yam 2016-01-18 23:35:14

【大成报/云林县报导】“云林县土石采取景观维护特别税自治条例”,业经云林县议会第18届第2次定期会第25次会议决议“三读修正通过”及报经财政部同意备查,并经云林县政府105年1月14日府行法一字第1052900225A号令...

【大成报/云林县报导】“云林县土石采取景观维护特别税自治条例”,业经云林县议会第18届第2次定期会第25次会议决议“三读修正通过”及报经财政部同意备查,并经云林县政府105年1月14日府行法一字第1052900225A号令公布,于105年1月16日生效实施,课征年限为4年,预估每年将可为云林县增加3,000万元税收,提升县内民众更好的生活环境与品质。

云林县税务局表示,本特别税课征系针对县内河川、野溪等进行疏浚及整治工程时,所采取之有价土石。课征对象为依法取得许可之土石采取人,或是机关、事业办理土石标售、价购之得标人或价购人;按土石实际采取数量,每立方公尺计征新台币30元,未足1立方公尺部分,不计入课税,标售或价购价格低于新台币30元,按其价格课征,每件税额在300元以下免予课征。

县税务局提醒开采业者,如经查获违规采取土石者,除依实际采取数量补征特别税额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一倍之罚锾,但每次罚锾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10万元,并得按次处罚。切勿心存侥幸随意盗取天然资源及破坏景观,以免被查获补税又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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