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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老鼠仓案马乐涉案10亿终审获刑3年,马乐是谁?

作者:轶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5-12-12 04:59:02

备受市场关注的全国最大老鼠仓马乐案,距离东窗事发至今整整两年之后,终于在昨天迎来了终审判决,结果上演大逆转。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该院再审的被告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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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市场关注的全国最大“老鼠仓”马乐案,距离东窗事发至今整整两年之后,终于在昨天迎来了终审判决,结果上演大逆转。

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该院再审的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案发后马乐投案自首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另查明,马乐非法获利数额应为人民币19120246.98元,原审认定马乐非法获利数额人民币18833374.74元属计算错误,应予更正。

回应 原审裁判对法律理解不准确

宣判后,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就为何改判等相关问题回应表示,原审法院认定马乐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在适用刑法第180条时,认为马乐的行为只应按“情节严重”处理,不应按“情节特别严重”处理,因而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并处非法所得一倍罚金。

检察机关则认为,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因而提出抗诉。

经审理认为,马乐的行为确实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原一、二审裁判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准确,因而对该案进行了改判。

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成交额250万元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等情形设定为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遵循相同的标准。

就本案而言,原审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额达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达1912万余元,已远远超过上述标准。

观点 对行业警示意义重大

这一全国最大的“老鼠仓”案注定了一波多折。此案也开创了多次抗诉、改判等业界多个第一的先例。

对此,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表示,虚刑变实刑的改判,此案对行业的警示意义重大。表明从司法层面来看,明显加大了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打击力度,这对于未来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马乐简历

1982年出生,2004年至2006年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读研究生。2006年毕业后就职于博时基金。马乐在博时历任研究部研究员、公用事业与金融地产研究组主管兼研究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2011年3月起,马乐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

2014年3月

深圳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2014年4月

深圳市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提起抗诉。

2014年10月

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14年11月

广东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2014年12月8日

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2015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终审判决。

老鼠仓:

老鼠仓(Rat Trading)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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