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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新版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孕妇及婴幼儿在公共场所受优待

作者:轶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5-11-27 15:56:46

未来,台湾的准妈妈和亲子家庭,去规模较大的火车站、高铁站、捷运站、航空站、百货公司、卖场量贩店、医院及观光游乐园区,或是去政府机关、公营事业申办业务,都有机会使用孕妇及亲子专属的停车位和亲子厕所!立法...

 未来,台湾的准妈妈和亲子家庭,去规模较大的火车站、高铁站、捷运站、航空站、百货公司、卖场量贩店、医院及观光游乐园区,或是去政府机关、公营事业申办业务,都有机会使用孕妇及亲子专属的停车位和亲子厕所!

立法院今(27)日三读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场所面积较大的政府机关、公营事业、铁路车站、航空站、捷运站、百货公司、零售式量贩店、设有儿科病房的医院及观光游乐园区,应设置亲子厕所。新法也规定,有附设公共停车场的政府机关、公营事业、铁路车站、航空站、捷运站、百货公司、零售式量贩店、附设儿科或产科病房的区域级以上医院、观光游乐园区等场所,应保留2%的汽车停车位,作为孕妇及亲子停车位。

提案的国民党籍立委王育敏表示,修法要求特定公共场所应设置亲子厕所、孕妇及亲子停车位,是考量准妈妈和亲子家庭常去这些地方,多了专属的停车位和厕所,孕妇与亲子档出门更方便,台湾的育儿环境也变得更友善。

新增订的“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33条之1规定,政府机关(构)、公营事业、铁路车站、航空站、捷运交会转乘站、百货公司及零售式量贩店(楼地板面积达1万平方公尺以上)、设有儿科或产科病房的区域级以上医院、观光游乐园区等场所,如有附设公共停车场,应保留百分之二的汽车停车位,作为孕妇、育有6岁以下儿童者的停车位;停车位未满50个的公共停车场,至少应保留一个孕妇及亲子停车位;但汽车停车位总数未达25个的公共停车场,则不强制设置孕妇及亲子停车位。

王育敏强调,基于便民考量,审查法案时已建议交通部,未来孕妇及幼童家长可分别出示由卫福部国民健康署核发的“孕妇健康手册”(即妈妈手册)与“儿童健康手册”,作为使用孕妇及亲子停车位的识别凭据,由于使用此专用停车位需全额收费,并无优惠减免,应避免繁琐的事前申请或身份认证手续,造成准妈妈和家长的不便。

新增订的儿少法第33条之2则规定,楼地板面积达5千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机关(构)、公营事业、铁路车站、航空站及捷运交会转乘站,以及楼地板面积达1万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货公司及零售式量贩店,设有儿科病房的区域级以上医院、观光游乐园区等场所,应设置适合6岁以下儿童及其照顾者共同使用的亲子厕所盥洗室,并附设儿童安全座椅、尿布台等设备。立委王育敏指出,考量亲子厕所盥洗室的设备项目、规格、相关商品标准(如给幼儿使用的小马桶、小洗手台等)的订定及宣导工作,需要较充裕的时间来筹备规划,这次修法特别订定两年的日出条款,本条将在公布后二年才正式施行。

新增修的儿少法第90条之2规定,各指定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管理机关负责人,若未依法设置孕妇及亲子停车位、亲子厕所,一律先辅导改善,未改善者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且相关罚则分别订有3年(孕妇及亲子停车位)和5年(亲子厕所)的日出条款。王育敏强调,新制上路应着重宣导与推广,交通部和内政部营建署身为主责机关,应积极辅导各指定场所普设孕妇及亲子停车位、亲子厕所,借此打造更友善便利的育儿环境,嘉惠更多孕妇及亲子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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