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兼职翻译案曲折离奇,黄政耀坐冤狱11年最终获释
被抓12年,兼职当翻译原福清官员黄政耀终被释放利用业余时间,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翻译费。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2年审理,法院一...
被抓12年,兼职当翻译原福清官员黄政耀终被释放
利用业余时间,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翻译费。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2年审理,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黄政耀不服提起上诉,去年10月15日,案件二审开庭。
今天上午11时30分,福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黄政耀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故撤销一审判决,黄政耀当庭无罪释放。
黄政耀案的来龙去脉
因当地公证部门没有专门的翻译人员,于是精通外语的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些翻译费,并定期将部分酬劳支付给公证处代收翻译费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22日法制晚报)
因为是司法局局长,业余帮人翻译公证文件,检方指控黄政耀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1年审理,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这样的事实和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笔者难以认同,司法部调查组和著名法律专家也表示不认可.
为此案,司法部调查组曾认为,因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黄及公证处工作人员收取的翻译费就应属劳动者的合法收入,而非公证处收入,更不是国有资产。
经过深入了解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认为,司法局长为他人翻译公证文件,只要收取的费用不是畸高,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替人翻译收取费用,是属于正常的劳务报酬,“就算公证处拥有翻译人员,司法局长替人翻译收取费用也不构成贪污,因为在司法局长的职务职责中,并没有翻译这一项”。
黄政耀简历个人资料:
黄政耀,男,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精通外语。
2002年9月7日福清市检察院以黄政耀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
2002年9月7日福清市检察院决定对黄政耀以私分国有资产罪罪刑事拘留;
2002年9月,福清市检察院认为,黄政耀收取的翻译费属国有资产,对其以贪污和滥用职权两个罪立案追诉;对帮助黄收取翻译件和翻译费的林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进行追诉;对福清市公证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追诉。
2002年9月13日福清市检察院决定对黄政耀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逮捕;
2003年2月,福清市检察院将黄政耀和公证处公诉至法院,起诉书认定黄“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所得178318元”。
2003年3月,黄政耀被取保候审。当时,福建省司法厅曾致函司法部,请示关于公证文书的翻译问题。据回函显示,司法部当时派出中国公证员协会、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福州调查。
2003年5月10日,调查组得出结论,本案中翻译行为应当界定为翻译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承揽合同行为,而非公证处行为。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不能收取费用,故翻译费属劳动者合法收入,而非公证处收入,更非国有资产,福清市检察院的指控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随后,中国公证员协会也向福建省司法厅复函,翻译非公证处法定职责,公证处因不具备翻译能力不能提供该服务,需翻译时,可由当事人与翻译者按民事承揽合同办理,无论公证处是否提供协助,均不能视为公证行为,翻译费应属翻译者的劳动收入不能纳入公证处收入,更不易界定为国有资产,福清市公证处的翻译费问题应按上述精神处理。
年5月23日,福建省公证员协会致函福清市法院,认为公证处法定代表人并无主持、决定或授权他人私分翻译费的问题,公证处也无以法人名义承担收件、翻译、收费、发件、结算及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公证处工作人员只是翻译活动的居间人。案中所涉通过翻译劳动收取一定报酬的模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此后,福建当地政法系统多次开会讨论该案,均没有明确结论,此案一拖便是6年。
经多次取保候审后,黄政耀于2009年4月7日,再次被逮捕。但因当时警方未找到黄,2009年4月8日,福清市公安局对黄政耀实施上网追逃;
2011年,黄归案后被关押。
黄到案后,法院恢复审理。
2012年3月29日,因超期羁押,福清市法院决定对黄政耀取保候审6个月。1年后,黄政耀案件即将开庭前,黄被再次收监。
2014年3月27日福清市法院决定逮捕黄政耀;
2014年5月29日黄政耀被逮捕;
2014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黄政耀有期徒刑11年。法院认为,译文是申请人委托公证处翻译的,并非直接委托给黄政耀等译者,公证处在办理涉外公证时,需要翻译的文本由申请人直接交给公证处的公证员,公证处再委托黄政耀进行翻译。而公证员收费代表着公证处,公证处与译者属于委托关系与被委托关系。
法院经查认为,翻译费40%归译者,60%归公证处,是译者与公证处默认的约定。60%的费用为公证处所有的账外财产,黄政耀无权处置,其私分并占有属于公证处的60%费用构成贪污。
2014年6月17日黄政耀案在福清市法院宣判,黄政耀被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法院审理认为,黄政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17万余元,并分得其中9万余元,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刑11年。后黄上诉。
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也被列为被告的福清市公证处,在一审判决书中未被涉及。在黄一审宣判前,公证处工作人员林某于2009年被判刑3年,缓刑5年。
2014年6月25日黄政耀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1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法庭上,黄政耀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庭审时,公证处的主任曾出庭作证,但法院未就其证言证词予信与否予以释名。
2015年5月18日上午11时30分,福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黄政耀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故撤销一审判决,黄政耀当庭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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