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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狗头金引发的法律之争,狗头金到底该归谁?狗头金是什么,狗头金价格

作者:轶名 来源:网络 2015-02-07 07:36:16

媒体法律杂志主编支振锋:狗头金应属个人,国家法律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用来与民争利的。当新疆一名牧民偶然捡到一块重达7850克的狗头金时,他可能不会想到自己同时也捡起了一场法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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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律杂志主编支振锋:狗头金应属个人,国家法律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用来与民争利的。

当新疆一名牧民偶然捡到一块重达7850克的狗头金时,他可能不会想到自己同时也“捡起”了一场法律争议。

对于偶然发现的物品,法律并非没有规定。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也即全民所有;文物保护法规定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的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只不过,有时候上交后获得奖励数额非常低。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狗头金,也有人认为应该交给国家,理由就是其属于矿产。但这种认识,未必准确。

法律虽然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无序的滥采、滥伐、浪费,防止“公地悲剧”,保护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与民争利。对在野外偶尔发现的狗头金,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矿产”而视为国家所有,它们顶多不过是有点特殊的石头而已。哪怕这个特殊*是贵重。

因此,此次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纯系偶然发现的无主物,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矿产”,未妨碍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无损于矿产及自然资源开发秩序,无损于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它不过是老百姓生活中有益无害的“惊喜”——尽管这个惊喜有点大。法律应尊重合法先占,没必要将惊喜变成黄粱一梦。

 

法律工作者顾则徐:认为狗头金归属国家的观点极其危险,凭此观点国家可将公民财产剥夺到一无所有。

针对一位牧民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的事件,有媒体就是否应该上缴国家问题采访了一些律师,被采访的律师异口同声认为该牧民不得占有、出售该金块,该金块属国家所有,必须要上缴国家。我坚决反对这些律师的观点,不仅认为这些观点是错误的,而且也是极其危险的。

按照这些律师的观点,那就意味着只要国家愿意采取剥夺行动,公民就将一无所有,因为按照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公民就将是一无所有了,公民之所以能够占有、占用一定数量的物质,只不过是国家并没有对公民采取理应采取的剥夺行动而已。这实在是太恐怖了。

这些律师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按照这一规定的字面形式,这些律师的观点似乎都正确得无懈可击,但是且慢,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隐藏着的所有垃圾物、有害物是否也都归国家所有?它们难道不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吗?总不能认为一切无价值、有害的物质归公民所有,而一切有价值、有利的物质就归国家所有吧。因此,《民法通则》第79条实质所指,不过主要是指矿产与文物而已,该法条并不能按照字面形式给予滥用。

具有实质*意义的是《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然而,该项法规并不等于可以适用于牧民所捡到的狗头金。狗头金无论其重量多少,都不属于“矿产”。

所谓矿,是指具有一定储藏规模并可能具有大规模开发价值的资源集聚形态,它是可探明并具有开采可能的。所谓矿产,是矿中之产。狗头金如果属于国家,国家就要证明该牧民是从金矿捡到的。狗头金并不能够因为其是黄金就要属于国家所有,如果因为它是黄金就满足了《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第3条所规定之范畴,那么,所谓“矿产资源”就包括了全体公民家中具有一定自然属*的岩石、灰沙、泥巴、水、空气。《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所列能源、金属、非金属、水气表,从要素或元素角度来说,已经包括了物质世界中的绝大部分,如果把这些要素或元素混同于“矿产”,仅仅从非金属类所涉及的岩石而言,公民们就应该把家庭中的岩石类物质都给予挖掘、铲除,并上缴国家了。

一个地质工程师不能拿着一块花岗岩,就说这是一个花岗岩大山。某个公民不能指着家里一块花岗岩石头,就说自己家里有花岗岩矿或岩矿资源。个别的天然金块不能等于矿产或矿产资源。这是很基本的逻辑问题,一些律师为什么会不明白呢?这是由于先入为主的观念所致。长期以来,立法存在一个消除、限制公民私产权利的倾向,在人们的脑海里种植下了家庭以外都属于国家所有的病毒。但是,在所有权面前黄金与垃圾具有质的平等,不能黄金归国家,垃圾归公民,《民法通则》第79条必须是在国家也承担收缴全部“所有人不明”垃圾之责任,才能够是合乎逻辑的。

此外,希望提醒一些律师及政府的一个问题,是在以往类似狗头金事件中,即使认为“狗头金”应该归国家所有,一再发生的地方政府对公民进行收缴的行为,也都是非法的。按照前述《矿产资源法》、《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只有当以总理为法定代表人的国务院作为主体出面收缴或主诉,才可以是合法的,即使国土资源部之类出面也仍然非法,因为国务院对其授权仅仅是“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词是“分配”,并不包括对公民个人进行所有权诉求和执法。简单来说,若要合法收缴,至少在程序上,必须要总理亲自出面或签字授权。

 

法学教授何兵:认为狗头金应属国家者系曲解法律,宪法及多部法律规定,狗头金应属个人所有

新疆的一位牧民,运气爆表,捡到一块重达7.85公斤的天然金块,俗称“狗头金”。牧民脸上的笑容尚未收起,就有律师在网上棒喝: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牧民如果不上缴,涉嫌侵占罪。

这位律师判断的依据是《矿产资源法》,但他没有援引具体的条文。我搜捡了一下相关法律条文,结果如下:

《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由于“狗头金”是牧民从“地表”拾得,不是“埋藏物”,也不是“隐藏物”,《民法通则》七十九条,不适用本起事件。

《宪法》和《矿产资源法》都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但奇怪的是,这些法律都没有界定什么是“矿藏”。本案法律上的核心疑点是:这块精美的“狗头金”,是法律上的“矿藏”吗?“狗头金”虽然值钱,但其实就是一块精美的石头,法律虽然规定“矿藏”属于国家,但没听说农民搬几块石头回家,就构成“侵占罪”。河流属于国家所有,但从河里取一桶水,并不构成侵占国家资源,道理相同。可能有人说,石头不值钱,而“狗头金”值钱,但法律没有规定,值钱的石头属于国家,不值钱的石头,可以归属于个人。

我查了一下《现代汉语词典》。“矿藏”是指:“地下埋藏的各种矿物的统称”。这个解释和我心理的预判相当,矿藏是地表或地下具体相当体积和容量的矿石的总称,一块石头不成“矿”!一块石头,不能因为他精美或值钱,或者因为他有使用价值,就成了法律上的“矿”,捡一块石头,就构成侵占国家矿藏。相对于现代科技而言,所有的石头都值钱,所有的石头都有使用价值,但他们是法律上的“矿”吗?我认为,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不禁止公民“捡石头”,只要不是成规模地挖掘和开采,而是偶然地拾得,都受到法律保护。

《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拾“狗头金”,不是采矿行为,不受本法约束。如果捡一块精美的石头,都属于侵占国有资源,河边或海边捡雨花石的违法分子,该有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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