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载玻璃倾倒致人死亡 司机犯交通肇事罪获刑
2018-03-22 01:37:55

货车司机何某受雇运输钢化玻璃,在此过程中玻璃倾倒砸向车厢中的作业人员舒某,致其死亡,何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审结了该案,上诉人何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审判决,撤回上诉。

何某将其货车挂靠于其他公司在北京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其于2017年6月初通过网络接到一份运输钢化玻璃的订单,共十五块玻璃,长宽均为1.6米。何某及其雇主在装载钢化玻璃时,并没有在货车车厢内设置专业设施进行固定,而是让舒某和王某二人站在车厢内分别扶着玻璃以使其牢固。当何某驾驶货车至朝阳区朝阳路某路口时,车内运输的玻璃倾倒,将车厢内的舒某砸倒,致其当场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何某驾驶货运机动车附载作业人员时,车厢内未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何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何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故对何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何某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何某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何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格,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