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向某某二人,一人在外望风、一人盗窃,共偷走手机23部。马某某与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与向某某各带一部对讲机,来到延庆东外大街某展厅附近。向某某持对讲机在外面望风,马某某用石头、小刀将展厅北墙上的外墙玻璃敲碎进入展厅内,用螺丝刀将展柜撬开,偷走金立、OPPO、中兴等多个品牌手机共计23部。马某某将偷来的手机装入背包后,与向某某一起回到延庆某村马某某的暂住地。马某某分赃16部手机,将其中一部金立手机留作自用,其余手机被其销赃、销毁,销赃得款4000余元人民币;向某某分赃7部手机后将手机全部销赃,得款9000余元人民币。经北京市延庆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3部手机的价格共计人民币48912元。2017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将马某某、向某某先后抓获。马某某盗窃后留作自用的一部金立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
被告人马某某、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对于指控的事实,有证人证言、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金立手机等证据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23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8912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是犯意提议者、主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向某某采取破坏*手段盗窃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毁损,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共同犯罪的基本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马某某、向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质、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随案移送的一部手机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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