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持刀追赶他人 寻衅滋事拘役三月
2017-07-26 15:40:01

张三酒后持刀追赶李四(二人均为化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三拘役三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某日深夜,被告人张三酒后在顺义区高丽营镇遇见一男子,后持刀追赶该男子。被害人李四从旁路过,遂上前劝解,被告人张三随即持刀追赶李四,追至一土堆时李四摔倒,后被告人张三亦摔倒。被害人李四后报警。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时,被告人张三手持木把墩布返回现场被民警制止,并传唤至派出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三拘役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