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大声接电话引矛盾 因寻衅滋事获刑一年六个月
2017-07-14 10:28:31

近日,北京三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公共场所大声讲电话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代某与工友王甲在饭店内相约吃饭。酒酣之际,王甲表示家中有孩子上学需要学费,急需提前支取工资用以支付学费。仗义的代某表示愿意帮王甲跟工长商量下,看能否提前支取工资。后代某与工长联系,因工长那边电话声比较嘈杂,代某在饭店里不自觉地提高了些声音,遂引起周围其他客人的不满。坐在门口的小姑娘要求代某放低音量,另一桌就餐的王乙也直截了当场告诉代某说:“你声音太大,也吵到我们了。”王甲听后趁着酒劲,大声回过去:“我说话关你什么事,你还打扰到我了呢。”之后王甲和王乙两人就嚷嚷起来了,随后发生争执。已经挪到室外打电话的代某返回店内后发现王甲跟别人打架,立刻冲上去帮着王甲揍王乙,与王乙同桌的年轻男子一直劝架未果。期间,王甲用碗砸了王乙的脑袋。由于初始鉴定王乙为轻微伤,故代某、王甲被警方行政拘留。其后,王乙的伤情经正式鉴定为轻伤二级,此时代某、王甲已被释放并且失联,后代某被通缉归案,王甲另案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代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代某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三中院经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代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