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最低工资标准
2017-01-09 09: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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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是山东省经济最为发达的地级市,该市也是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明星城市,与省会济南一样,由于经济水平发展不均衡,青岛也执行着两套最低工资标准,在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小时工资为17.1元/小时;而青岛下辖的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由于经济相对落后,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则为1550元,小时工资为15.5元/小时。

该标准的执行文件为2016年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全文如下: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