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打电话怎么处罚,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15-08-06 16:01:49

 

法律之所以禁止开车打电话,是因为开车打电话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可能会对包括打电话的驾驶人在内的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造成潜在的威胁,将严重影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交通秩序。因此,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安全)的角度出发,理应在法律上严格禁止这种行为。

 

(二)、宪法上的强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讯自由指公民通过传递信件、电报、电话和其他通讯手段,传达自己思想和信息,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受任何非法限制的自由。通讯自由属于公民表达权的范畴,是表达思想的一种形式;而通讯秘密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一项内容。对通讯自由权的保护,各国宪法条文中均有但书。允许侦查机关为了国家安全或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可以对通讯自由加以限制,对公民的通讯自由进行检查,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①可见,宪法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对于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采取了严格的保护。

 

以绝对保护位为原则,以相对*限制为例外。除追查、侦办严重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履行严格的立案、审查批准手续后方能实施。上述规定,明确的、绝对地排除和限制了公安交管部门在查处“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行政程序中对公民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任*、恣意的干涉和侵犯。立法机关在法律授权上予以了必要的保留,同时严格限制了行政机关取证手段的运用和实施。上述规定反映出国家根本**宪法与部门行政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冲突,凸显了现行法律的不足与疏漏

 

(三)、法律冲突与行为选择。

 

在交警查处“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问题上行政法的禁止*规定和宪法“保护公民通讯自由”的强制*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一方面,根据行政法之法律保留原则——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以法律制定。②说明交警的查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另一方面,依据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位阶原理,一般法律位阶为三级:宪法、法律(国会制定法)、规章(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经议会授权制定的法律)。③凯尔森确立的规范等级理论认为一国的法律秩序结构依效率高低依此为:宪法、制定法和习惯、授权立法(命令或条例)、个别规范(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契约),共四个等级,宪法是效力最高的法律。④同样,我国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而知同宪法相抵触”,它从实体上明确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所以,在交警查处²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定与上位法宪法的强制*规定之间,在法律文本上似乎存在明显的法律冲突。我们认为其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出于对公民基本权力的保障。即:宪法层面对于公民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的保障是基本原则,而行政法上仅对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做出了例外的禁止*(特别)规定。恰如《宪法》第51条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当理*、审慎、合理,不得肆意滥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