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25日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与情形、资金来源与发放、确认程序、年审等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是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二是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三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年龄的确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如有异议,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出生日期为准。属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享受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即可在该年申请奖励。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每年发放一次,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在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一寸免冠照片近照两张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和《个人诚信承诺书》,由所在单位核实、公示并确认,或由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并由乡级初核、县级确认。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从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证明。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
2017年奖励对象个人申请时间为即日起至9月30日,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记者钟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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