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离职后被扣工资怎么办?
2015-07-12 06:52:05

 问:

在一家荷资注册的香港公司工作,公司在深圳南山。工作了3个月,一直没签合同,6月工资没发,7月7号直接辞职了,今天老板说没有提前一个月辞职,项目也没完成,要扣押6月的工资。这样合理么?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您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因此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辞职。而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协议(口头),用人单位应支付您应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扣押工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如不能与用人单位私下和解,可以提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由于单位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该给予您双倍赔偿。

案例:

刘某义在2006年2月进入某股份有限公司处担任项目经理。双方在2007年5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14日。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订了期限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由某股份有限公司安排刘某义担任行政中心经理。因刘某义在项目承包期间超支了相关费用,经刘某义本人申请,从2012年3月开始至2012年12月,同意从刘某义每月工资中扣除5000元。

2013年1月23日,某股份有限公司以某股份有限公司字[2013]3号文件免去刘某义行政中心经理职务,于2013年5月2日以会议纪要形式将刘某义的职位变动为总经理项目助理。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某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与刘某义续订劳动合同,刘某义继续留在某股份有限公司处从事总经理项目助理工作。某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2月日没有发放刘某义的工资。某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于2013年7月2日出具《工作证明》,证明刘某义目前担任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项目助理一职,月薪8000元/月。

2014年9月3日,因某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开始无故克扣、拖欠本人工资,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刘某义到某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办公室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与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刘某义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应当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元;二、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奖金×××元;三、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自2012年3月起按每月8000元的工资待遇补缴刘某义的五险一金的差额部分;四、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1月起克扣刘某义的车补、油补、餐补及通讯补助×××元;五、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刘某义支付2012年至2013年间的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元;六、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元;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自2013年2月某股份有限公司就没有发放刘某义工资,刘某义以某股份有限公司无故克扣、拖欠本人工资,解除与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对刘某义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会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为×××元。在刘某义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期限分别为2007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14日、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刘某义继续留在某股份有限公司处工作,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与刘某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

对刘某义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本会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为×××元。对刘某义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的工资的请求,在扣除上述已经计算过的二倍工资的月份的工资后,本会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为×××元。刘某义在项目承包期间超支了相关费用,自愿从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每月工资中扣除5000元来偿还,系其自主权利的处分。

对刘某义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克扣工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某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经安排刘某义休2013年、2014年年休假或者支付刘某义2013年、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对刘某义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2014年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的请求,本会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为×××元。刘某义没有提交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其奖金、油补、车补及通讯费补助的证据,某股份有限公司亦不予认可。对刘某义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奖金、油补、车补及通讯费补助的请求,本会难以支持。对于刘某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请求,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本会依法不予实体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