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今年我们村小麦地发生火灾,在救火时不幸被火烧伤。当时住进医院时我们乡领导和区领导也到医院去慰问过,还拿了5000元钱。当时领导说的还算不错,说政府会管这事,但是他们走了之后就不再关心此事。目前我们看病已经花了十多万元,并且还要第二次植皮需要再交六万,和之后的后续治疗。我们多次找政府部门要钱,而政府部门断断续续才给了四万元,现在乡里领导说想一次*给说清。
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对于这方面的问题,咱们国家法律有否明确规定给多少钱?而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或条文来定这个数?我们应该以什么理由?哪几方面来要呢?
答:
责任人、受益人或受益单位应当予以补偿,当地政府也应适当补助。
案例:
去年9月12日,乔某受顾某委托负责用汽车运送树木,而一同作业的负责装载树木的章某,在操作中致使树梢与电信公司架设的通迅线发生接缠,通迅线牵动了某并线厂厂房阳台上的电视机天线,电视机天线又与电力公司架设的10千伏高压线发生连接,致使并线厂电视机发生燃烧。
乔某见状立即用其汽车上的灭火器进行救火,在灭火器泡沫用尽之后,乔某情急之下欲使用钢丝钳剪断电视机天线以切断电源。岂料灾难就在此时降临,乔某在剪电视机天线时被高压电击倒,当场昏迷。经过救治,乔某虽然侥幸保住了*命,但是却因此失去了一条手臂,并因右肢缺失和疤痕分别被评定为伤残五级和十级。
让乔某料想不到的是,他因好心救火而受伤,但是医疗费用却无人肯赔。乔某认为,在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情况下,自动自发进行救火的行为当属见义勇为。
为了给自己讨一个说法,乔某将电信公司、电力公司、委托人顾某、受委托负责装载树木的殷某、装载树木的操作人章某、并线厂及其业主周某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人民币388983.66元以及鉴定费1200元。
针对乔某的索赔请求,七名被告各执一词,纷纷为自己开脱。电信公司和电力公司不约而同地提出自己的线路架设符合国家规定,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委托人顾某则认为其与原告乔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殷某提出其虽受委托负责树木的挖掘装车工作,但实际装车人是章某,所以应由章某承担赔偿责任;章某的抗辩理由恰恰与殷某针锋相对,其认为自己是殷某的雇员,即使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原告乔某受伤,仍然应当由雇主殷某承担赔偿责任;并线厂业主周某则辩称其与并线厂对原告乔某的受伤都无过错,故也无责任,他们只能在受益范围内适当予以补偿。
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七个被告内容各异的抗辩理由,法院对七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逐一界定,并由此确定适用于各被告的归责原则,最终明确了责任的分担。
法院认为,电力公司与原告乔某之间构成特殊的侵权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其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则应适用民法中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此得出结论:首先,电力公司提出电线架设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其次,被告顾某与乔某和殷某之间分别构成运输和挖树的承揽关系,基于顾某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对承揽人的过错也无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责任,故不应承担责任;最后,电信公司、殷某、章某、周某及并线厂对事故的发生虽无故意,但他们对电视机天线导电及火灾的发生存在作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根据发生事故的原因力和过失大小,他们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电信公司、殷某、章某、周某及并线厂分别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45739.04元,其余40%的赔偿责任121970.78元由电力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