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所得税纳税人
2011-08-14 06:56:40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有一部分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账面价值(净值)5000万元,由我公司下属的一个全资子公司(独立法人)承包使用,合同签订的承包期10年,自2007年至2016年,双方商定:每年收取承包费(前两年每年500万元,第三至第五年每年600万元,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800万元),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仍在我公司帐上。请问:1.这种情况的纳税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2.如果我公司(发包方)需要缴纳所得税,是按各个年度缴纳,还是按实际收到承包费的年度缴纳(因当年的承包费要在次年的4、5月份才能收到)?3.有这方面的文件依据吗?
答案:
现行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企业租赁你方的厂房、设备等生产经营,你方收取租赁费,则租赁费应计入你方收入总额纳税;承租方就其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具体所得税征收方式,要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你的帐务核算情况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