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家面粉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我们从中央粮食储备库购的小麦,粮库开得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能否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上次我咨询的时候,贵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规定,
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个人认为原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手工版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第六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发文时间晚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根据“新文件优先执行”的政策执行原则,对于旧文件规定不明确之处,应当按照新文件规定执行,即国税函〔1999〕560号第二条规定“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你公司上游的中央粮食储备库应当按照政策规定为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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