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2021-03-15 07:13:54
文件名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文件编号: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09-12-29
实施时间:201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示范章程制定本委员会章程。
______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培训、管理仲裁员;
(三)受理仲裁申请;
(四)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登记、审查仲裁申请;
(二)监督管理仲裁程序;
(三)编制仲裁员名册;
(四)组织仲裁员培训;
(五)管理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
(六)管理仲裁工作经费;
(七)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_____。
本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____【注:一至二】人,委员____人。
仲裁委员会换届,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两个月内完成。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章程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
(二)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五)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重要事项。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一)故意隐瞒应当回避事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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