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2021-03-13 07:14:27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537号
发布时间:2008-10-17
实施时间:2008-10-17
(国务院令第5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已经2008年10月17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国记者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中国境内常驻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期不超过6个月、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外交部委托,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
(一)由该新闻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该新闻机构情况介绍;
(三)拟设立机构的负责人、拟派遣的常驻记者以及工作人员情况介绍;
(四)该新闻机构在所在国设立的证明文件副本。
(一)由该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拟派遣记者情况介绍;
(三)拟派遣记者在所在国从事职业活动的证明文件副本。
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名常驻记者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办理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的书面申请中注明该记者所兼职的外国新闻机构。
外国记者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后,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变更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外交部;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新闻机构变更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连续10个月以上无常驻记者,视为该机构已经自动终止业务,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将被注销。
外国常驻记者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每年累计少于6个月的,其外国常驻记者证将被注销。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在其常驻记者离任前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该记者外国常驻记者证注销手续。
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的记者,其记者签证自注销之日起10日后自动失效。
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的记者,应当自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证变更登记。
外国记者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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