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修订)
2021-03-11 07:14:42
文件名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修订)
文件编号: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发布时间:2007-04-30
实施时间:2007-06-01
(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已经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第6次局务会议修改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局长谢伏瞻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一)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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