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2021-03-10 07:13:10
文件名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国资发群工[2006]21号
发布时间:2006-03-03
实施时间:2006-03-03
(国资发群工[2006]21号)
各试点中央企业: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三日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董事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
(二)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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