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2021-03-11 07:12:30
文件名称: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文件编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
发布时间:2006-02-28
实施时间:2006-04-01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已经2006年1月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一)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等;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
(二)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三)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的。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五)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电力监管机构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认为投诉情况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理。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电力监管机构作出是否准予撤回投诉,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已经查明有违法行为的,不予撤回投诉,并继续调查处理;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终止办理。
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法行为,但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予以支持;
(二)投诉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予支持。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投诉请求决定的,本机构可以直接执行的,予以执行;本机构不能直接执行的,督促有关单位执行。
(一)投诉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投诉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投诉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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