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2021-03-08 07:12:47
文件名称: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
发布时间:2005-09-27
实施时间:2005-11-01
(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生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一)申请报告、进出口申请表及进口目的的说明;
(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属于委托引进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者协议;
(三)证明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以及安全措施的说明;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申请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和拟进行隔离引种试验的实施方案。
(一)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二)具备适宜商业性经营利用和科学研究外来物种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三)有安全可靠的防逃逸管理措施;
(四)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听证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隔离引种试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引进和推广。
隔离引种试验应当包含中间试验。中间试验未获成功的,评估不得通过。
在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特殊或者脆弱的区域,不得开展隔离引种试验。
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种群结构调节等特殊情况,需要放生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野外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监测和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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