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2021-03-06 07:14:57
文件名称: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05-08-08
实施时间:2005-09-0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五年八月八日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一)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
(二)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资信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且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
(五)具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
(六)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其监管当局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了监管备忘录。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
(三)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资信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货币经纪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措施。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货币经纪业务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要求,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
(一)由投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独资或合资货币经纪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投资者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的章程。
(四)投资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公司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五)投资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对其申请的意见函。
(六)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七)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最近3年的会计报表。
(八)合资双方签署的协议或承诺或合同。
(九)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条所列材料除第㈣、㈤、㈥、㈦项外都应是中文文本;第㈣、㈤、㈥、㈦项应提供中文文本,如有冲突,以中文文本为准;其中境外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完整的筹建申请材料后4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即自动失效。
筹建期内不得以货币经纪公司或其分公司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货币经纪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八)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开业申请后,应在2个月内作出批准开业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经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货币经纪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货币经纪公司承担。
(一)确属业务发展需要。
(二)货币经纪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货币经纪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盈利。
(四)货币经纪公司在近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货币经纪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对拟设分公司经营管理授权的决议。
(四)货币经纪公司章程。
(五)货币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六)货币经纪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会计报表。
(七)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四)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五)营业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六)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一)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的申请书。
(二)货币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三)货币经纪公司章程。
(四)货币经纪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会计报表。
(五)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六)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货币经纪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一)公司分立、合并、解散。
(二)变更名称。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调整业务范围。
(七)变更营业场所。
(八)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货币经纪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货币经纪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
(二)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
(三)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
(四)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合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识别、书面说明、评估和报告与货币经纪业务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
货币经纪公司不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包括出现异常的交易,重大的交易纠纷。
(二)控股股东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或注册地址变更。
(三)控股股东机构重组、股权变更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控股股东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经营可能产生影响、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进入货币经纪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货币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货币经纪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货币经纪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一)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或连续3年累计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
(二)出现支付困难。
(三)有其他重大经营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整顿的情况。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整顿的情况。
(一)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二)暂停其部分业务或暂停全部业务。
(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六)限制资产转让。
(七)吊销货币经纪公司的金融许可证。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一)支付能力得到恢复。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重大经营风险得到化解。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采取的措施已经得到实施。
(一)超越核准范围经营业务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表等文件资料;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报告、报表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擅自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机构所在地、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
(六)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八)有违公平、保密原则的。
(九)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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