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21-03-08 07:12:12
文件名称: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农业部令第48号
发布时间:2005-01-19
实施时间:2005-03-01
(农业部令第48号)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月7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OO五年一月十九日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一)加强保护,促进发展;
(二)以草定畜,增草增畜;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草畜平衡核定每五年进行一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载明以下事项:
(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
(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
(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
(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草畜平衡责任书文本样式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一)加强人工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二)购买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
(三)实行舍饲圈养,减轻草原放牧压力;
(四)加快牲畜出栏,优化畜群结构;
(五)通过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加草原承包面积;
(六)能够实现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
草畜平衡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
(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
(三)核查牲畜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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