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2021-03-04 07:12:27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令第122号

发布时间:2004-12-06

实施时间:2005-01-01

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122号)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经海关总署2004年11月30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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