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2020-11-11 07:20:57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发布时间:2003-02-28
实施时间:2003-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3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海关缉私警察实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
(二)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
(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四)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
(五)关务员:一级、二级。
(一)署级正职:海关总监;
(二)署级副职:海关副总监;
(三)局级正职:一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监督;
(四)局级副职:二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监督;
(五)处级正职:三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督察;
(六)处级副职:一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察;
(七)科级正职:二级关务督察至二级关务督办;
(八)科级副职:三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办;
(九)科员职: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员;
(十)办事员职:二级关务督办至二级关务员。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三)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二级关务员至一级关务督办,每三年晋升一级;
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督察,每四年晋升一级。
海关工作人员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其关衔不予保留。
关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关务员。
退休的海关工作人员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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