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失效]
2020-11-11 07:18:55
文件名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国家经贸委令第49号
发布时间:2003-02-18
实施时间:2003-02-18
(国家经贸委令第49号)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具体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本部门或者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分析研究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一)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已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决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构应申请人请求组织检验、检测、认证所需费用,先由申请人预付。待行政复议结案时,根据行政复议决定,预付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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