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
2020-11-11 07:18:10

文件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3-02-14

实施时间:2003-02-1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10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辽宁省盘锦市友谊粮库等38家企业(企业名单见附录)提出的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38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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