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
2020-11-10 07:16:44
文件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
文件编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
发布时间:2002-12-16
实施时间:2003-02-01
第14号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持有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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