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令第44号--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
2020-11-09 08:42:16
文件名称:国家经贸委令第44号--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
文件编号:国家经贸委令第44号
发布时间:2002-12-13
实施时间:2002-12-13
令
第44号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申请书应当包括听证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一)与本案利害关系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方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利害关系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利害关系方提出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是否回避,由国家经贸委决定。
(一)主持听证会;
(二)确认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
(三)向听证当事人发问;
(四)决定是否允许听证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五)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六)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或制止;
(七)听证过程中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对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一)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听证申请人陈述要求举行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三)听证当事人陈述;
(四)听证当事人最后陈述;
(五)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一)听证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
(二)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终止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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