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令第46号--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失效]
2020-11-09 08:41:20
文件名称:国家经贸委令第46号--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国家经贸委令第46号
发布时间:2002-12-13
实施时间:2002-12-13
令
第46号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实质损害是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发生。
实质阻碍是对国内产业未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
(一)补贴的性质及对贸易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三)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四)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这些因素和指标包括: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者设备利用率等方面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筹资或投资能力实际或潜在的消极影响等;
(五)补贴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出口能力、生产能力及库存情况;
(六)对于农产品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还应当考虑进口产品是否给政府支持计划增加了负担;
(七)其他因素。
(一)补贴的性质及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及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三)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的抑制、压低及抑制、压低的可能性;
(四)补贴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生产者及相关联的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未来可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
(五)补贴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库存、原产国(地区)库存、生产者及相关联的生产者库存的变化趋势;
(六)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造成影响的可能性;
(七)补贴进口产品在第三国(地区)市场进行补贴的后果;
(八)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一)国内产业的建立和筹建情况;
(二)国内需求的增长情况及影响;
(三)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状况的影响;
(四)补贴进口产品的后续生产能力和在国内市场的发展趋势;
(五)其他因素。
前款所称有关联,是指其中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或影响另一方,或者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的控制或影响,或者双方共同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影响第三方等情形。
(一)生产者在该区域市场出售全部或者几乎全部其所生产的同类产品;
(二)该区域市场的需求不是由或者大部分不是由国内其他区域范围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提供;
(三)其他因素。
(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二)根据补贴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前款所称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1%的补贴;但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2%的补贴。
(一)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等情况;
(二)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可替代程度,包括特定客户的要求及产品质量等相关因素;
(三)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同一地区的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卖方报价和实际成交价格;
(四)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销售渠道,是否在市场上同时出现;
(五)补贴进口产品之间以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其他竞争条件;
(六)其他因素。
国家经贸委应当为补贴进口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等提供陈述意见、提交证据的机会。
国家经贸委如认为申请书内容或证据不充分,反补贴调查申请人应按照国家经贸委提出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充。
(一)反补贴条例规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二)损害的类型,是指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三)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还应当分析进行累积评估的原因及理由;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证据材料。
国家经贸委可以接受产品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发出的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参加磋商。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四)其他。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作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律师执业证明。
国家经贸委如认为有关证据材料不充分,作出承诺或者接受承诺建议的出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经贸委提出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充。
非保密概要和公开文本应当合理表达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未表达实质内容的,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其补充相关内容和证据资料。
国家经贸委应当向利害关系方提供必要的查阅条件。
(一)申请人撤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损害或者补贴和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被调查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四)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的;
(五)国家经贸委基于公共利益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经贸委将终止针对该国家(地区)所涉产品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6个月前,国家经贸委应当发布反补贴税征收期限或承诺履行期限即将到期的通知。国内产业或其代表可以在到期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到期复审。
国家经贸委应当对有关申请到期复审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到期复审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对终止反补贴税或承诺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进行到期复审。必要时,审查期限可延长15日。
在规定期限内国内产业及其代表未提出到期复审申请时,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对终止反补贴税或承诺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进行到期复审。
国家经贸委如认为有关证据材料不充分,相关利害关系方应当按照国家经贸委提出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充。
国家经贸委如认为有关证据材料不充分,相关利害关系方应当按照国家经贸委提出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充。
(一)被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在第三国(地区)组装或者加工,并向中国出口;
(二)对被征收反补贴税产品做形式改变或加工而使之归入不征收反补贴税的关税税目,并向中国出口;
(三)向中国出口被征收反补贴税产品的零部件,并在中国组装;
(四)向中国出口被征收反补贴税产品的后期发展产品;
(五)其他。
(一)在反补贴调查立案之前或立案之后发生第五十五条所列的规避行为;
(二)来自补贴国(地区)或第三国(地区)产品中被征收反补贴税产品的零部件的价值占产品所用零部件价值的较大比例;
(三)来自补贴国(地区)或第三国(地区)产品中作为原材料的被征收反补贴税产品价值占产品所用原材料价值的较大比例;
(四)对被征收反补贴税产品进行组装或加工的产品中的增值部分占组装或加工产品价值的较小比例;
(五)规避行为使征收反补贴税的效果大为降低;
(六)被征收反补贴税产品的补贴和损害事实;
(七)其他因素。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央行:2019年人民币跨境收付额创新高">央行:2019年人民币跨境收付额创新高
- 两部委要求:构建分级分层分流的城市传染病救治网络">两部委要求:构建分级分层分流的城市传染病救治网络
- 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筹建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筹建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教育部:全国成人高考10月24日开考 严防冒名顶替">教育部:全国成人高考10月24日开考 严防冒名顶替
- 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 创造更加公平开放投资环境">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 创造更加公平开放投资环境
- 国务院:医护人才培养要优结构、提质量">国务院:医护人才培养要优结构、提质量
- 工资、编制、减负……事关1732万教师!">工资、编制、减负……事关1732万教师!
- 解读:9月制造业PMI与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双双回升">解读:9月制造业PMI与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双双回升
- 农业农村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农业农村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即将亮相">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即将亮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