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2020-11-09 07:40:57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文件编号:法释[2002]39号
发布时间:2002-11-15
实施时间:2002-11-15
(法释[2002]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7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
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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