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5号--重要商品和..
2020-11-09 07:20:07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5号--重要商品和..
文件编号:国家计委令第25号
发布时间:2002-11-01
实施时间:2003-06-01
令
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特制定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二)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三)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对外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成本调查机构和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成本监审机构。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经营者对重要商品或服务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应分别核算。
(一)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费用)和总成本(费用)
(二)主要成本(费用)项目的说明;
(三)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帐簿和财务报表;
(四)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
(五)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一)成本监审机构受理成本申请报告或接受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报送的成本资料;
(二)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审核;
(三)根据成本监审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四)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
(一)经营者记录的成本(费用)项目是否合法、数据是否真实;
(二)经营者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经营者的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合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一)成本审核的依据和程序;
(二)成本审核的项目和主要内容;
(三)成本数据的真实性;
(四)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的科学性;
(五)成本审核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成本监审机构公章。
(一)成本(费用)的项目合法、数据真实,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合法、合理,且成本水平合理的,应作为核算价格成本的依据。
(二)成本(费用)的项目合法、数据真实,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合法,但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和成本水平不合理的。成本监审机构应提出成本核减或核增的具体建议。
(三)凡有不合法的成本(费用)项目或成本(费用)数据失实等问题的,成本监审机构应当要求经营者补充说明或更正,或者要求经营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成本审核。
(四)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经审核合理的成本数据为基础,核算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的成本。
成本监审机构在听取经营者意见后,可进行协调、以适当方式复审,或者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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