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半年度报告准则》意见..
2020-11-07 07:20:54
文件名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半年度报告准则》意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06-03
实施时间:2002-06-03
联系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证监会会计部,邮编100032(请在信封上注明“半年度报告准则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fanyw@csrc.gov.cn,qiuyf@csrc.gov.cn
联系电话:88061349,88061688
传真:88061517
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2年6月3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
目录
第一节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第三节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四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五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六节重要事项
第七节财务报告
因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公司确实不便遵循本准则某些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不予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于公司自己或其他互联网网站、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半年度报告全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或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个别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作出保证或存在异议,或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公司应作特别提示。
公司应同时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一节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个别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作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作如下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
公司还应单独披露未出席董事会董事的姓名。
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应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披露位置,并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三)法定代表人;
(四)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五)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名称,指定互联网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六)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股票代码;
(七)其他有关资料。
(一)公司应采用列表方式,提供下述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股东权益(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其中,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与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应披露报告期期末及年初数,其他数据与指标应披露报告期及上年同期数。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说明扣除的项目及相关金额。
同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还应披露分别按国内、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在报告期净利润、报告期期末净资产上的差异。
(二)第(一)项中的财务数据与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填列或计算。
第三节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在遵循前款规定时,还应披露如下信息:前10名股东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和未上市流通股份的,应分别披露其数量;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因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参与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说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时间;前10名股东中代表国家持股的单位以及外资股东。
新控股股东或新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公司应简要说明其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主要业务及产品、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报告期净利润以及报告期期末净资产;新控股股东或新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公司应简要说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经历及现任职务。
第四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五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
(一)报告期内新增加被投资单位的名称、主要经营活动、本公司占其股东权益的比例;
(二)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以前期间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披露有关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解释原因;尚未使用募股资金的用途;募股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说明变更原因、是否已履行变更程序、新的用途、实际进度与收益情况;
(三)重大非募股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盈利能力。
公司在披露上述信息时,应以警示性语言说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予以说明。
第六节重要事项
(一)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交易应披露如下信息:交易总金额占同类交易总金额的比例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过的有关协议在报告期的履行情况;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金额与结算方式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交易的变化情况;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销货退回的,应予说明。
(二)资产收购、出售交易应披露下述信息: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帐面价值、评估价值(若有)、市场公允价值(若有)、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交易价格与帐面价值、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公司与关联方报告期期末存在债权、债务或担保事项的,应披露形成原因、清偿情况、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有关承诺(若有)。
(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一)报告期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事项的信息,包括交易金额、期限以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信息,包括担保金额与担保期限。对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事项,公司应予明确说明。
(三)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信息,包括受托单位、委托金额、起止时间、约定收益、实际收益、期末余额以及该项行为是否合法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七节财务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目的仅是为公众提供公司上半年的简要情况,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个别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作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作如下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
公司还应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董事的姓名。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明确表述“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应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披露位置,并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一)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第三节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四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五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及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说明主营业务范围的变化情况,新增主营业务所在的行业或地区、经营状况、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结构的变化情况;
(二)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变化情况;
(三)对报告期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的重大变化。
公司在披露上述信息时,应以警示性语言说明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管理层如果预测下一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度变动,应予以警示。
第六节重要事项
第七节财务报告
(一)简要资产负债表应包括重大资产及负债项目,以及流动资产合计等各大类资产及负债的合计数。
(二)简要现金流量表应包括下列项目: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及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及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及现金流量净额以及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二)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原因及影响数;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如有)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一)载有董事长签名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二)载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如设置总会计师,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文本;
(三)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文本(如有);
(四)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文件文本;
(五)公司章程文本;
(六)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七)其他有关资料。
备查文件登载于互联网网站的,公司应披露互联网网站的名称及检索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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