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
2020-11-07 07:14:12
文件名称:交通部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05-10
实施时间:2002-05-10
现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十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标委计划[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将本《规定》尽快转发至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并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八)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在提出强制性标准项目提案时,应提供项目草案和“制修订强制性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表1)。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四)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强制的理由,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七)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及设立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政策需要和该标准涉及的产品的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的实施日期的建议;
(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强制性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应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采用会议审查程序进行技术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应成立审查组采用会议审查程序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组应由有关的政府机构、生产、贸易、检验、科研机构、消费者及用户等相关的各方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十二人。
报批强制性标准时应提供英文摘要和“强制性标准通报表”(见附表2)。其它有关强制性标准报批要求按《关于报批国家标准的若干要求》执行。
强制性标准的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已批准发布的强制性标准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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