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失效]
2020-11-06 07:22:20
文件名称: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外经贸贸发〔2002〕147号
发布时间:2002-03-29
实施时间:2002-06-01
(外经贸贸发〔200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公安厅(局)、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国际核查工作,履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公安部?
2002年3月29日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进口或出口核查化学品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二)地方进出口企业或隶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所隶属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外经贸部复审。
(一)加盖进出口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转交外经贸部,一份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留存。
(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提交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加工贸易审批文件(正本复印件)和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正本复印件)以及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最终用户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正本复印件),若出口需经第三国(地区)转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第三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正本复印件)。
(六)进口企业出具的进口核查化学品的保证书,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为其下属企业进口核查化学品出具的保证书(正本)。
对于附件表一所列化学品的核查,应当在收到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合法确认后,方可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出口企业凭《批复单》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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