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2020-11-05 09:22:33
文件名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卫生部令第20号
发布时间:2002-03-28
实施时间:2002-05-01
部长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年度标准计划包括标准的名称、研制单位、完成时间等。
承担年度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研制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标准编制工作。
(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急需的项目可以增补;对拟增加的标准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销。计划的调整应经卫生部批准。
承担研制标准的单位应当熟悉国内外有关标准现状并有较强的技术水平、条件。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编号由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示例:GBZXXXX-XXXX、GBZ/T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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