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2020-11-05 07:20:39
文件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9号
发布时间:2001-12-31
实施时间:2002-02-01
局长:徐光春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格的取得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及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规定,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
(三)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五)国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本人业务工作简历。
2、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人政治、业务情况的推荐意见。
3、学历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
第三章资格管理
(一)三年来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报告(不少于4000字)。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人三年业务工作的考评鉴定。
(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一)由其组织、管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由其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中,内容出现偏颇,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由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在年检中受到警告等处分的。
(四)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一)由其组织、管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由其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出现严重政治问题,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由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被吊销播出或制作机构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上岗证书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提出警告、通报批评。
(二)责令出品人参加岗位培训。
(三)责令其暂不得以出品人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活动。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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