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失效]
2020-11-05 07:19:44
文件名称: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0号
发布时间:2001-12-31
实施时间:2002-02-01
局长:徐光春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格的取得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及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
(三)熟悉并掌握新闻专业基本理论,具有较强的新闻采编业务能力。
(四)嗓音良好,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还须具备较强的形体语言表达能力。
(六)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
(七)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的学历。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本人业务工作报告。
2、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政治考查、知识能力考核评价的推荐意见。
3、学历证书。
4、普通话等级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
(二)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
(四)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政治考察和知识能力考核。
合格者,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
第三章资格管理
(一)三年来播音、主持业务工作报告(不少于3000字)。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人三年业务工作的考评鉴定。
(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播音、主持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一)受到发证机关两次以上批评或警告的。
(二)播音、主持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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