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2020-11-04 08:36:31
文件名称: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国质检人函[2001]684号
发布时间:2001-12-19
实施时间:2001-12-19
《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注册
(一)经棉花质量检验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与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棉花质量检验岗位上工作;
(四)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
(五)注册时年龄未满65周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核发执业资格证书时,通知获证人员办理注册登记的有关事宜。
(二)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办理注册登记。
(三)申请注册登记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棉花质量检验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一);
2.执业资格证书;
3.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注册登记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将符合注册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二),报全国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棉师办)。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质检总局批准注册的人员名单,在申请注册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相应栏目中,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人事专用章,颁发统一印制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批准办理备案登记的人员名单,报棉师办备案。
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等原因,暂不能办理再次注册登记的,须依照第九条办理备案登记。
(一)棉花质量检验师再次注册申请表(附四);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监督管理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三)受刑事处分或取消执业资格以上处分;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连续2年未从事棉花质量检验业务。
(一)伪造学历、资历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继续以棉花质量检验师名义从事质量检验活动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检验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在执业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棉花质量检验活动或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执业的;
(六)脱离棉花质量检验师工作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开展质量检验业务,时间连续2年以上的;
(七)其他应作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无效处理的。
对棉花质量检验师吊销注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质检总局备案。批准吊销注册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注册证,吊销注册登记表存入本人专门档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定期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四章附则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附:一、棉花质量检验师首次注册申请表(略)
二、20――年度符合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条件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略)
三、棉花质量检验师备案申请表(略)
四、棉花质量检验师再次注册申请表(略)
五、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变更申请表(略)
六、棉花质量检验师吊销注册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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