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
2020-11-05 07:10:59
文件名称: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外经贸部、财政部令2001年第7号
发布时间:2001-11-27
实施时间:2002-01-01
部长石广生
部长项怀诚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备用金的交纳
一、经营范围包括:
(一)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企业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
(二)派遣相关行业(某一具体行业)劳务人员:企业向境外派遣相关行业(含实施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勘测、监理业务等)所需的劳务人员。
二、备用金交纳标准:
(一)派遣各类劳务人员:100万元人民币;
(二)派遣相关行业劳务人员:20万元人民币。
申请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业务的企业,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持外经贸部批复在2个月内办理备用金交纳手续。
第三章备用金的动用
一、驻外使(领)馆应尽速将发生的事件电告外经贸部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二、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事态的发展,商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于2日内作出是否动用备用金的决定;
三、外经贸部认定应动用备用金解决的突发事件,外经贸部可商财政部于2日内作出决定,要求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动用备用金解决;
四、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动用备用金后,应逐笔向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并将动用备用金的书面通知送达有关企业;
五、动用备用金的决定作出后,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拨付资金并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处理接送外派劳务人员等事项。
第四章备用金的管理
备用金由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财政部、外经贸部负责对备用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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