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2020-11-02 07:56:30
文件名称: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信息产业部令第12号
发布时间:2001-06-15
实施时间:2002-01-01
部长吴基传
2001年6月15日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检测管理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附后),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外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应当提交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其他电信设备应当提交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报告或检测报告;
(三)通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报告。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对因前款原因可能造成抗震性能降低的电信设备,应当收回其检测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检测和申请核发合格证书手续。
第三章监督管理
(一)申请检测合格证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
(二)获得检测合格证后降低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
违反前款规定,伪造、冒用、涂改、转让检测合格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转让的检测合格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回。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
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未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泄露被检设备的技术秘密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出具错误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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