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20-11-01 08:48:30
文件名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发布时间:2001-05-08
实施时间:2001-05-08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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